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为商标所有者已将商标放弃在其业务中使用。但是,如果商标抢注人注册商标的意图是最终出售商标而不是出于使用目的,则抢注者也可能并未真正使用注册商标,这时就可以委托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程序可能会为拥有商标权益的第三方提供补救。特别是,如果商标被抢注并且长时间不使用,则拥有商标利益的第三方(“申请人”)可能有机会取消商标并通过重新注册获得商标。
在本文中,策朋商标代理机构将讨论如何通过三年的不使用程序注销被抢注的商标,以及在商标被取消后如何重新注册。
根据中国《商标法》,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公司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办理。
一、如何计算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
连续三年应为申请取消之日起的三年。例如,如果取消申请的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则三年应为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
商标擅自占有者有责任提供在此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
但是,如果自注册商标被批准和宣布之日起不到三年,则无法提出取消申请。
二、什么是不使用?
为了理解不使用,应定义接受何种形式的使用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和合法商业使用的要求。
注册商标的商业用途包括在商品上,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在与商品有关的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
在商标的公开,真实和合法商业使用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公共商业领域中使用注册商标。公共使用意味着该使用不是内部使用。公众使用的标准应是相关公众是否知道市场上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此外,通过使用商标,公众可以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
2)商标的使用应真实,真诚。为避免被取消,它不应作为象征性使用。
3)商标应在商标证书上注明的指定商品/服务上使用。
根据《商标法》,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不得撤销商标。合理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破产/清算,受政府政策限制等。
三、当有人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擅自占有者举证的责任和申请人可能承担的抗辩责任是什么?
一般来说,可以很容易地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而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抢注者有责任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但是,如果商标未真正使用,为了避免被删除商标,商标抢注者可能会尝试提供虚假证据。根据该程序,商标局将对擅自占有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撤销的申请作出决定。如果商标由商标局维护,则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商标局(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对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回应。
根据策朋商标的经验,在申请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就擅自占有者提交的有关商标使用的证据提出抗辩,如下所述:
1. 检查商标的使用者是否是擅自占有者。除了擅自占有者使用商标外,持有人也可以使用商标。但是,如果证据与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有关,则擅自占有者有责任证明擅自占地者与商标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关系。否则,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自动视为与注册商标有关的证据;
2. 审查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公共,真实和合法使用;
3. 检查商标是否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如果商标用于不在商标证书所指示的设计商品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则这种商标使用不构成可以维持注册商标的一种;
4. 如果取消申请包括特定指定商品/服务的取消,则申请人应特别审查擅自占地者提供的证据是否包括表明在这些特定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证据。
5. 审查擅自占地者提供的在用商标标志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
四、撤销后重新注册商标的建议
如果撤销申请人是商标被抢注的人,一旦支持撤销申请,申请人应考虑如何成功重新注册商标,并避免他人再次抢注该商标。
根据现行规定,在取消注册商标后的一年内,商标局将不会批准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的申请。因此,考虑到较早申请的原则,较早被授予,申请人应在一年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但是,从理论上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一年期限到期后的第一天可以申请相同的商标注册。根据目前的规则,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将批准并宣布其已在先使用,并拒绝其余申请。
因此,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提供事先使用的证据,并据此确定与该申请有关的优先权。
为了确保成功注册,我们建议在商标被取消之后,申请人应提供与商标使用有关的证据。为了确保商标的使用是公开且真实的,我们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第三方媒体(例如报纸,杂志或互联网)上刊登广告来使用商标。这些证据的效果将比内部使用的证据强得多。